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因此,它受到相關民事法律的規范,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立遺囑究竟要有哪些條件呢?此外,在實踐中,老人立遺囑應該注意的事項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讀。
一、立遺囑要哪些條件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
二、老人立遺囑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遺囑法律常識,對遺囑有些誤解,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子女留下了后患,產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所以老人在立遺囑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樹立權利意識。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愿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
2、及時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
3、注意選擇方式。
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繼承法》有大概的規定。但具體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遺囑不是遺言。許多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認為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其實大可不必這樣,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立遺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因此,當您需要立遺囑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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