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層出不窮的拐賣兒童事件,不禁令人陷入了沉思:除了預防孩子被拐走外,還有其他有效辦法防止拐賣兒童事件發生嗎?
其實是有的,那就是普法。普及《刑法》和《收養法》(收養法急需一次新的修改)相關知識。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買主大多人是偏遠地區沒有法治觀念的人,他們往往不知道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也是犯罪。如果國家能在偏遠地區加大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力度的話,讓絕大多數人知道這樣一種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由于刑法的威懾預防作用,那么這將有效較少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從而間接地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同時對于一些沒有小孩卻想要小孩的家庭,加大普及《收養法》相關內容,也可以讓他們知道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收養小孩。
因為拐賣婦女和兒童的事件往往具有一定相似性,所以刑法將它們規定為一個罪名。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當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可能會面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往往處于一個弱勢的處境,收買的人有時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一系列犯罪行為,當收買的人有上述一系列行為時會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數罪并罰。
同時《刑法》出于寬嚴相濟的精神規定,原本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是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而且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對收買人從輕處罰。如果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收買人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對收買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終上所述,加大對偏遠地區的普法力度,讓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知道這樣一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讓他們知道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收養小孩。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怎樣認定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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