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偏遠山區,有的人為了娶到媳婦,不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拐賣婦女犯罪活動。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在認定的時候,也有從客觀及主觀方面入手。那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本罪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現象在偏遠貧困山區比較多見,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主要是明知道是對方是被拐賣的,還要出錢收買的。如果當事人沒有阻礙公安機關解救被拐婦女兒童,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未遂怎樣認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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