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在一個男女平等的時代,所以我國法律也出臺了不少關于保護婦女保護女性的相關條例。不解救被拐賣婦女也是一種罪行,所以,我要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具體是什么,讓大家有所了解。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并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為,即行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為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后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里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范圍內或責任范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部門等的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讓我們對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有了一些深入的認識與了解,婦女與兒童一樣都屬于是弱勢群體,法律和社會應當給予她們更多更好的保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平。
怎么才算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未遂怎樣認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外國人被驅逐出境流程
2021-02-14哪些房屋不能轉租,房屋怎么轉租才合法
2021-02-14征地協議書無效可以起訴嗎
2020-11-22學生拿板磚砸老師,未成年將受到什么處罰
2021-02-10公司的股東會如何行使職權
2021-01-14監事會怎樣設置
2020-12-19知識產權入股公司解散可抵債嗎
2021-02-11外國人可以自行申請專利嗎
2021-01-04家庭暴力法律新規定
2020-12-16什么時候產生滯納金,滯納金怎么計算
2021-03-22簽假合同應怎樣處罰
2021-01-27老婆出軌可以離婚嗎
2021-01-222020年公租房申請書范文怎么寫
2020-12-03職工崗位調動的前提和程序是什么
2021-03-26建筑工程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3-20保證續保條款是什么
2021-02-09人身保險殘疾程度劃分為幾種
2021-01-29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問題
2020-12-22保險合同中條款約定不明應如何理解
2020-12-214s店強制買保險怎么辦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