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犯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一些方面是很相的,包括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得一定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那么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呢?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
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
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后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后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不同
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上文中律霸小編具體為大家區分了一些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疑惑。無論是綁架犯罪還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法律方面的處罰都是很重的,最好是委托律霸網站專業的辯護律師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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