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具有相應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解救義務,這些行為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本文就這個罪名的相關內容做一個全面的闡述。
立案標準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通過)[3]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通過)[4]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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