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起訴書是指隔代情況下,想繼承已故祖輩遺產的時候,所需要的一個文件,是一種民事行為,在中國法律中,使用的主要是民法,而代位繼承有些它特殊的一面,它不僅涉及到法理上的權利與義務,更重要的是,家庭內的關系也是其中的緊要一環,涉及到代位權的法律案件,往往要靠協商完成。那么,什么是代位繼承訴狀?代位繼承訴狀是怎么寫的呢?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
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里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代位繼承起訴狀相關法律有如下:
2、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分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于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僅是例外。
4、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關于代為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并不以代為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
我國現行法采代位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采固有權說為宜,被代為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為人的代為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也就是說,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這一點,就可以讓許多人失去資格,不僅如此,代位繼承必須要作為第一繼承人的地位參加繼承,從一定程度上,這也有助于解決一些家庭,因為遺產繼承而產生的家庭關系緊張問題,所以,代位繼承訴狀的申請,有些嚴格的要求和門檻
財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怎么規定
代位繼承的法律份額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代位繼承
最新法律規定繼承遺產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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