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嚴重情節是什么
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院、檢察院作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惡劣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后嫁禍于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情節嚴重,可以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只對行為人出于故意,而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做出了規定,若是屬于過失毀壞他人財物的,不得認定成立本罪,但也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做出民事賠償。一般來說,故意毀壞他人公私財物,要求造成的財物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者符合其他的立案要求,那么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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