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拆構成故意毀壞財物嗎
非法強拆不僅造成了“被征收人”財物的毀損,也給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形象嚴重抹黑,有些在地區甚至全國都造成了惡劣影響。由此可見非法執行強拆者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強拆的組織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中公務人員同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按其觸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正式實施;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出臺。無一例外新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法治的進一步完善,對于底層被拆遷戶又多了一層法律保護的外衣,實際情況真的如此嗎?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給予強制執行的拆遷案件均應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如構成犯罪應予以刑事立案。
作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著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強拆已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會根據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罰,被進行強拆的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強拆方進行合理的賠償,并且法院也會對其進行嚴格審判。
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行政強拆補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暴力強拆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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