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什么?
盜伐林木與故意毀壞財物區別是在侵犯的客體利益上是有所不同的,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二、具體的區別,
二者在構成要件上,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為: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于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采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采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為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系為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為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采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權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質。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想要獲得一些林木方面的利益,所以就會在森林或者是其他的地方來砍伐樹木,在這種狀況之下是會受到法律方面的約束的,當然還有一些故意毀損財物的現象都是需要受到刑法懲罰。但是兩者的法律規定不同。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什么
在我國盜伐林木罪一般判多久?
盜伐林木林業行政處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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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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