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政策,哪些地屬于設施農用地?
根據《通知》規定,設施農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3類:
⑴生產設施用地
①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溫室,或是PC板溫室等;
②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機物處置設施、綠化隔離帶等;
③水產養殖池塘及水渠等設施用地;
④育種、育苗場所及看護房。
⑵附屬設施用地
包括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等技術設施用地,糞便、污水等處理設施用地,有機肥料生產用地,農產品儲存、分揀包裝用地等,都屬于附屬設施用地。
⑶配套設施用地
家庭農場、合作社、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從事規模化生產所需的曬晾場、農機存放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用地需要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嗎?
設施農用地由于是直接用于或者說服務于農業生產,因此性質還是屬于農用地,是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
但生產結束后,經營者必須按規定進行復墾,如果是占用耕地的,要復墾為耕地。
二、哪些能占用基本農田?
《通知》明確指出,設施用地應該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或是閑置的土地。對于情況所迫,不得不占用耕地的,盡量占用劣質耕地,并且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對耕地的破壞。
至于能不能占用基本農田,《通知》規定,各類禽畜、水產養殖用地,工廠化作物栽培設施建設用地等,均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唯有以下情況可以占用基本農田,必須符合4個條件:
①項目地處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建設;
②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類型土地上進行,無法避開基本農田;
③經縣級國土部門與農業部門論證批準;
④占用基本農田后,必須保持占補平衡,補劃的土地在數量、質量上也要與此前的基本農田相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道路堆放砂石引發交通事故要賠償起訴狀
2021-01-09拆遷過程中如何通過訴訟進行維權
2021-02-18商品房退房前提需要哪些
2021-02-27公司入繳注冊資金延期怎么辦
2020-12-11同一交通事故兩個受損失的可以同案起訴嗎
2020-11-13破產和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12-01首付分期簽了借款協議還能退房嗎
2021-02-27老年人事受哪些醫療照顧?
2021-03-24離婚法院第一次調解需要律師嗎
2021-02-04轉繼承份額該怎么計算
2021-02-16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是誰
2020-11-10擔保合同無效有幾種情況
2020-12-10交通事故如何快速理賠
2021-03-15兒童在商場受傷賠償問題是怎樣的
2021-01-29房地產評估的原則
2020-11-30公司盜用他人信息入職如何處罰
2021-01-06宜昌市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1-20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有什么區別
2020-12-13勞動仲裁中怎樣確定補償
2021-02-12對工傷認定不服可申請仲裁嗎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