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協議,這些協議一般都是為證明某種情況而效力,其中家中老人會涉及到的就是贈與撫養協議和遺贈撫養協議,雖說這兩種協議存在很多的共同點,但其實兩者也有很大的區別,那具體來說贈與撫養協議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是什么呢?
遺贈撫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于: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后,贈與人于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并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而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94條的規定,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同為要求他人承擔生養死葬義務,公民選擇遺贈扶養協議更有利于保護自身權益,因為依協議,該公民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贈與財產,只有扶養人完成生養死葬義務后才能取得其遺產;若扶養人拒絕履行義務,則該公民可隨時解除協議,并毋須返還供養費用。相反,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要求贈與人于合同簽訂后,即將財產交付受贈人。一旦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追索已贈財產,當然同時也須返還供養費用。
但其實在之前我們應該關注的還是老人的生活問題,多關心老人的生活起居,有時間就應該回家陪陪老人,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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