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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但是很多時候被繼承人的財產會與家庭共同財產相混淆,還有些是特殊的財產,如公房、撫恤金等,那樣當事人該如何確定遺產繼承的范圍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確定遺產繼承的范圍
在確定遺產的范圍時,我們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弄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 則這些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二、繼承時債務如何處理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說明:
(1)繼承遺產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不可分離的,只享受繼承權利而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最多也只能是遺產值多少錢,就還多少錢的債;
(3)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除自愿償還的以外,繼承人可以不還。這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是一致的。例如,某甲生前欠債4萬元,而他的遺產實際價值只有3萬元,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清償他的債務即以這3萬元為限。對這3萬元的債務必須償還;如不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由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償還。至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1萬元債務,除自愿償還的以外,不管遺產多少,繼承人可以不還。這同舊社會那種父債子還,不管遺產多少,繼承人必須全部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是不同的。
被繼承人遺產小于債務的,繼承人如何處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從事經營活動,欠有職工工資、稅款和其他債務,要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其他債務。同一順序不能全部償還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不從事經營活動,所欠的都是生活債務,那就不須分順序,按照比例分配就行了。仍以上述某甲為例,以他的遺產總值3萬元除以他的債務總額4萬元,等于75%,就是繼承人為他還債的比例。如欠某乙1萬元,即償還7500元,以此推算。
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產生糾紛的,一定要委托律師及時起訴解決,因為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就難得到解決了,尤其是涉及到的繼承財產數額較大的情況。至于確定遺產繼承的范圍問題,上文已經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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