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財產賠償責任。那財產侵權賠償損失的范圍是什么?如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還包括強險費用,及誤工減少收入的間接損失。有關財產按折舊后現市價賠償。下面小編詳細解釋一下侵權財產賠償的范圍。
一、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
三、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四。、《侵權責任法》對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總結以上,侵權造成財產損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限。財產分有形和無形的。有形就是直接損失,無形的是當事人未來預期收益的間接損失。賠償以金錢為主,以恢復財產原狀和賠禮道歉為輔的方式。
財產侵權賠償標準是按照侵權合法財產實際損失嗎?
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商標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0-11-09違法取得贈與物贈與合同有效嗎
2021-02-09無競業限制但有保密條款是否應該補償
2020-11-08離婚了孩子怎么上戶口本
2021-03-08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2021-02-05集體土地有商住房證有法律效益嗎
2021-01-02合同期內崗位調動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1-02-13如何認定虛假勞務派遣
2020-11-28集體合同中所說的補充保險和福利指的是什么
2021-02-28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2020-11-18人壽保險中的受益人是誰
2021-01-11沒譜的保險:合同是廢紙一張
2021-01-21意外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1-01-09車險保險不予理賠的幾種情形
2021-02-18特殊家財險的一個經典案例
2021-01-23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強制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2-17財產保險如何變更受益人
2021-02-24續保
2021-01-21土地轉讓金按面積的多少算
2020-11-27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