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其實就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并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而是在我們生活當中,接受返還財產的人與財產所有人之間出現特定情況的時候才可以行使,那么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呢,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關于侵權返還財產構成要件是什么這一問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
(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1、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
侵占他人的物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搶劫、盜竊、強行占有他人的物屬于侵占。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主要是指擅自長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物。對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的認定要慎重。例如,誤認被繼承人借用他人的物為遺產而由繼承人分割,可返返還原物責任處理。如果遺產管理人誤認被繼承人借用他人的物為遺產而交給繼承人分割,對此可以借鑒德國民法理論上的“后果不法”說和“狀態責任”說處理。
將侵占他人的物和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為作為返還原物責任的同一構成要件,是因為返還原物責任是物權的保護方法,不問占有人有無過錯。而且返還原物責任僅僅是返還原物,不涉及賠償損失責任。搶劫、盜竊他人的物具有故意不言而喻,搶劫者和盜竊者不僅應當受到譴責,而且會受到刑事制裁;返還原物責任是民事責任,重在返還原物。
2、原物存在
原物存在才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原物不存在的不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如果原物已經損壞,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也適用返還原物責任。如果原物被損壞,物權人同時請求賠償損失的,應當同時使用賠償損失責任,但賠償損失責任不屬于返還原物責任的范圍。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侵權返還財產構成要件是什么的相關資料,關于返還財產的相關問題,大家必須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毫無顧忌,因為,對方的接受權利出現瑕疵可能并不是說自己所能控制的,所以這一點上大家還是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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