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離職員工被起訴賠償應該怎么寫答辯狀?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2、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三、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
(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
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對于已經離職的員工來講,如果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公司當然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員工認為公司的訴求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那要在答辯狀中寫清楚具體狀況。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單位損失嗎?
有勞動合同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主動離職賠償金是否可以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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