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三、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的規定:
第七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九條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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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遺產繼承權的喪失
遺產繼承法遺囑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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