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嚴格簽定勞動合同
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分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形,而法律對有效合同的保護最為嚴格,因此,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是預防合同糾紛的根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嚴格保護,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極力避免這幾類合同情形的出現。事實上,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二、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 釣魚合同 出現。
簽訂合同時,要防止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名義的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對無明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還要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對對方的資金情況及實際生產情況,一定要實際考察或調查,不輕信對方單方面允諾。嚴防對方以小合同、小標的的履行來換取大合同、大標的的獲利,然后就不再履約,要識破對方的 釣魚合同 。
三、預防勞動合同中出現 陷阱條款
簽訂勞動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于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四、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 口頭君子協議 ,重視 示范合同 的運用。
盡管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但簽訂合同時還是要堅持書面形式,而杜絕口頭協議形式。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可以參照國家推廣的相關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條款的疏漏或不規范。
五、充分重視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來預防合同的糾紛。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簽訂合同,或委托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而預防合同糾紛又是訂立合同時必須認真考慮和追求的目標。因此,公司法人及經營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妨認真運用以上幾條辦法試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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