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勞動者如果是通過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1、合同解除的前置環節。很多國家的勞動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關系以前,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環節:
(1)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除警告等;
(2)征求工會或有關職工的意見;向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報告并經批準;
2、簽訂合同解除的協議或發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雙方當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一方決定的解除也要由決定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3、合同解除的后置環節。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除簽訂協議或發出通知后,依法還要經過以下的特定環節:
①工會出面。工會有權對有關合同的解除發表自己的意見,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當認真研究和對待工會的意見;
②爭議處理。若因合同解決出現爭議,還需經過調節、仲裁、訴訟或其他的辦法來加以處理;
③備案。合同的基礎還要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備案。
用人單位如果拒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運用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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