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在主張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是需要在法定時間之內進行的,不能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也就是一年時間。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用工的時候應當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雙倍工資應當是在離職之日起計算要求雙倍工資的時效,支付雙倍工資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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