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底薪,是不合法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對于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你們單位沒有工資只有提成,也不跟你們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只要能夠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可以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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