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程序,勞動者需要辭職的,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是沒遵守這個的,公司為此遭受到的損失,就需要勞動者負擔。不過,有些公司發現員工違反合同約定,要求違約金賠償。
其實,在實踐中,勞動者要離職的,應按下面規定來:
1、找公司協商
勞動者與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就可以。
不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先提出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然后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是三十日的時間,一個是書面形式。
要是沒按照上面的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其實勞動者就是違規的,不過不至于賠償違約金。因為我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只有在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時候用。
因此,要是你沒提前一個月辭職了,公司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是合理的,不過要是你的不告而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實他們要求賠償的話就是合理的。
當然,其實現在有些公司嚴重損害員工的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三十日跟公司說。
最后,其實員工要離職的話,提前三十日跟公司說好就是了,不用擔心公司會不給離職。要是公司真有上面嚴重違規的行為的,那么可以趕緊離職,不用擔心需要支付賠償金。而沒有特殊情況還離職了的,那么公司還要求給違約金的,其實也是違規的,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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