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的司法解釋勞動者與單位的如何認定的
《關于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這四類人員和新的用人單《關于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這四類人員和新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穩定且持續時間長的關系,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單位支付報酬是按月發放工資。因此,把這種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是合理的。
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停薪留職、提前退休、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新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要進行工傷賠償;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賠償金等。
二、勞動法的意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勞動法對我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勞動保護都收到積極正面的作用。一旦勞動雙方中違約的,應按照勞動法律進行辦理,賠償勞動受害一方合法的損失。拒不賠償的,應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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