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怎樣的條件可以辦理收養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系,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基于《憲法》和《婚姻法》關于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里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怎么辦理收養
1、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到底符合怎樣的條件可以辦理收養?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收養關系不同于寄養等,收養關系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產生和親生子女同樣的權利義務,所以辦理收養要考慮清楚。為了更加合法有效的辦理收養,辦理的過程中最好直接咨詢專業的律師,問清辦理收養對生活帶來的改變,對繼承等產生的影響,然后按照法定程序,準備法定文件,更高效更科學地辦理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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