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征用青苗賠償標準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2、凡在海南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3、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征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4、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觀苗木、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
5、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政府按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場重置價格制定并公布實施。
6、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7、征地公告后,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依法不予補償。
二、什么是地上附著物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不同的地域,種植的農作物和果樹都是有區別的,所以賠償標準也不一樣,不過,始終堅持的一個原則就是不低于原來的水平,這也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著想,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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