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是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隨著公司發展,有些企業需要擴招人員,有些企業需要裁剪人員,不管哪一種都是正常的現象。不過企業要裁員,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告知,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作為經濟補償,另外還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
最新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對公承諾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范圍是怎樣的
2020-12-26商號有限制嗎
2020-11-07留置物消滅的法律效果
2020-11-24離婚時房屋拆遷怎么處理
2020-12-06買賣二手房違約法院調解要多長時間
2021-02-16哪些交通損失可以賠償
2021-03-10最新房地產法
2021-01-03勞務派遣職業病如何認定
2021-01-25宜昌市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1-20試用期轉正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2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2021-02-04發生勞動糾紛時該如何證明自己身份
2021-01-21懷孕被辭退應該怎么辦
2020-12-03人壽保險的理賠和糾紛解決
2020-11-17了解人壽保險的受益人的知識
2021-03-11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不生效
2020-11-09人身保險一年需要交納多少錢
2021-02-19如何提防人壽保險合同條款中的陷阱
2021-03-10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是怎樣的
2020-12-30司機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