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于外國人
目前中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否適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也明確,
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該法。
故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持有就業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與境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即為中國境內的勞動者,應當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 3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原則上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自然主要適用的還是我國公民,當然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如果持有我國的就業證,在我國境內工作,并且也與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那么就視為中國境內的勞動者,也久應當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最新《勞動合同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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