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辭職不用提前通知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辭職違法嗎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對于大部分勞動者來講,入職之后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試用期,一是轉正。在試用期內,若是勞動者辭職,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若是在轉正之后要辭職的話,則要求提前30日通知單位。不過要是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辭職的,那么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單位。
臨時工辭職要多久才離職
臨時工辭職的待遇怎么樣的?
臨時工不給辭職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司法流程
2021-01-31非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有哪些
2020-12-29判決后如何申請執行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28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2021-02-20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2020-12-28如何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
2021-01-09合同到期可以調崗嗎
2020-12-01勞動爭議的追訴期是幾年
2020-12-19壽險投保人出險如何申請理賠,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2021-03-04人身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何人
2021-02-16原告張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2021-01-17按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的原則是什么
2020-11-22貨車沒有道路運輸證出事故可不可以報保險
2021-02-27無事故現場怎么理賠
2021-02-17誰有權指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2020-11-20保險合同的三類主體是什么
2020-11-09旅游保險是怎么一回事,旅游保險究竟包括哪幾種
2021-03-21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該補償多少錢
2021-01-20土地轉包合法嗎
2020-12-06半年前說要拆遷,賓館停業半年損失怎么計算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