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簽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于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4、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中就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其次訂立的時間最遲不能超過建立用工關系之日起的一個月。現實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很多時候都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不想對勞動者負責。面對這樣一種情況,勞動者需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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