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一旦建立,在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呢?收養關系一旦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很多人都不了解收養關系的解除的條件和效力問題,現在律霸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收養關系的解除條件以及相關的效力問題。
一、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6、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于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以及解除的效力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于收養方面的問題,如收養的條件有哪些?如何進行收養公證?請具體聯系我們律霸,我們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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