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工作地點是什么?
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相對于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自由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對是否從事職業勞動、何時何地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以及為哪個單位(雇主)從事職業勞動等事項的自由選擇,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如果勞動者認為在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絕與該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二、司法解釋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要求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
(1)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新職工;
(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外單位和外地區聘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的職工;
(4)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適當獎勵和必要的懲罰等。
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權利,目的在于使單位能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達到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就是所包括的關鍵內容是真實有效的,因此對工作地點的認定是必須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時,就需要明確說明工作地點,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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