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暴力算不算家暴的一種
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此之前,關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解釋》當中,該《解釋》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就是將我們常說的“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保護的范疇。這是截至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么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要么沒有明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這一專門法的頒布實施,有力地彌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二、哪些行為是家庭冷暴力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處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孤獨狀態。
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問一問自己是否主動改變態度來挽救婚姻,如果證實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勞,那么一定要果斷結束婚姻。看雙方有沒有心理問題,不能一味指責對方,給彼此留下空間來思考,不可消極、被動、軟弱地面對問題。
夫妻交流中,冷暴力表現為兩類:
第一類:對對方進行習慣性的貶低,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用滿不在乎的態度讓對方感到自身的“渺小”。或是當對方是“透明人”,不同對方進行任何交流。
第二類:“揭老底”,往往不但當事人受到傷害,還發展到“株連九族”,更為事后關系的修復和重建帶來諸多隱患。
《反家暴法》中首次將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范圍內,而在此之前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其實僅僅是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中,而對家暴的定義也并未將冷暴力這一情況納入其中。既然冷暴力也是屬于家庭暴力中的一種,那么要是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婚姻關系中有這樣的情況,也是符合《婚姻法》中法定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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