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辭職是否有工資嗎
試用期辭職當然有工資,只要你提前和單位申請過了。那么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不給工資。要是單位惡意不給,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的。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二、試用期辭職
第一,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試用期的約定有多長,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我們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了解,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單位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只要雙方在試用期中認為彼此不合適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在試用期內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的約定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試用期的約定,是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帶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三是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四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的。由于處于試用期,工作時間不長,一般應該是半個月左右的本人標準工資。
在我國勞動者如在使用期間辭職的,應提前三天向勞動用人單位進行說明,由這類勞動用人單位批準后,勞動者可以辦理相關的辭職手續。辦理結束后,進行相應的交接,對這類人員的工資進行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怎么辦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結算?
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監督屬于行政許可嗎
2020-11-29房子一般多少年拆遷
2021-03-13無期徒刑減刑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25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立案嗎
2020-12-09已經注冊的禁止地名有效嗎
2020-12-31公司宣布破產員工應該有哪些賠償
2021-01-22車禍二級傷殘最多賠償多少錢
2020-12-04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哪些
2020-12-18交警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用幾天
2021-01-15做路橋工程摔傷如何索賠
2020-12-08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哪些,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01-23辦理房產贈與必須雙方去現場嗎
2021-03-24競業限制代簽合同的效力
2020-12-05出車險后如何處理
2020-12-22保險合同有什么特點
2020-12-30保險合同的體現形式包含有哪些
2021-03-03解除保險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2021-01-24未履行必要勘驗義務 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
2020-11-08淺議審判實踐中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適用
2021-03-03標準體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