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主體包括哪些人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1)勞動者,應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某些特殊行業(如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但需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另外,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對如下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作了特別規定:
(1)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
(2)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
(3)請長病假的人員。
(4)停薪留職人員。
(5)黨群專職人員。
(6)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勤工助學的在校生。
(8)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的處理。
(9)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10)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職工。
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幾項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旨在通過合同內容約定,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但此時,對定了勞動合同的雙方都是有要求,意味著并非任何人、任何單位之間都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從而訂立勞動合同。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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