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家庭暴力到哪里求助?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加害者予以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因此,發生了家庭暴力問題,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求助,構成傷害罪或虐待罪的,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來源:《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該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發生了家庭問題,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求助,構成傷害或虐待罪的,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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