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金支付標準是否有上限?
勞動合同勞動者違約金支付標準是有上限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以上是指單位出資招聘或培訓的違約金。 如果是競業條款,單位支付保密費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違約金,不按照上述賠償上限。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的附加義務
總之,法律上也不是絕對禁止資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可是,在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卻違約的情況下,這種違約行為會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不同情形下所適用的違約金支付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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