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嗎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沒有限制不能雇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于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什么要求?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勞動者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必須是年滿16周歲,國家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以及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不少人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對外就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自然與勞動者之間也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實分公司中也分為了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現存的一些理論中認為,若是分公司辦理下來了營業執照的,那么就是允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最終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的還是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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