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結婚率高,離婚率也高,而離婚后帶來的麻煩事也不少,有緣走到一起的夫妻因某些原因而分開,其中涉及的問題過多。撫養小孩,財產分割,這些都逐漸成為社會中的問題了。今天我們就來講講房屋分割的細則問題吧!
不少離婚的朋友們都在煩惱財產的分割問題,尤其是房屋。房屋作為不動產,在原有登記的情況下屬于誰就是誰的,除非是有證據,證據期間是有所變化的。離婚后的夫妻大部分爭吵的也就是此種原因,鬧上法庭的也不少見,如下就來看看這些原則吧,大家好合好散才是最完美的結局。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權后由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未解決歸屬權問題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屬于雙方共同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的另行訴訟使得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值,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房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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