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補辦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補辦時是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勞動者的那一份勞動合同丟失,勞動者可以讓公司補辦。一般一式三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如果勞動者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fù)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后加蓋印章,標注復(fù)印來源即可。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久?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該法律實施后,超過規(guī)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zé)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補辦勞動合同說明員工只是不小心遺失了原先的勞動合同而已,如果說丟失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jīng)成為了員工的正式職工,補辦的勞動合同應(yīng)該和原始勞動合同都是一致的。而且,公司不能以補辦勞動合同為理由就開始重新計算員工的工齡。
最新臨時工勞動合同范本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
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簽幾年合同,試用期過了不給正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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