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隱瞞債權離婚如何分割
離婚時一方隱瞞債權,離婚后才發現,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再次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
章*和祖*結婚10年了,也許他們不知道如何給婚姻保鮮,10年后他們覺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無味,他們也試圖用各種方法挽救這場維系了10年的婚姻,爭吵、冷戰、廝打,感情的裂痕越來越大,以至于無法共同生活了。章*提出離婚,祖*隨聲附和,一切都是那樣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倆人一起來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他們訂立了離婚協議:孩子隨祖*生活,撫養費由祖*負擔;住房、家具、現金歸祖*所有;營業用歸章*所有;祖磊一次性給付章*10萬元錢;無債權倆務。簽名,捺印,紅底金字的結婚證換成了紅底銀字的離婚證。走出民政部門,他都有一種莫名的惆悵,說不清離婚對于他們是得大于失,還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機會,章*發現祖*磊在3年前曾借給朋友余*6萬元錢,她去找祖*要問個明白,祖*矢口否認有這筆債權,章*當即打電話找來了余*,余*如實陳述了3年前因為做生意借祖*6萬元錢的事實,在章*的要求下,余*補寫了一張6萬元的借條交給了章*。
[法庭對質]章*認為祖*借6萬元錢給余*的事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6萬元錢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有自己的一半,祖*不同意,章*把祖*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祖*在法庭上說,自己確實在2007年借給余*6萬元錢做生意,但余*已在2008年3月把錢還了回來,他把這6萬元錢投入了自己的網絡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虧掉了。祖*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實話,他申請余*出庭作證。余*作證時說,2007年他向祖*借了6萬元錢做生意,2008年3月已經歸還,借條是因為祖*與章*鬧矛盾,為安撫章*后補的。余*還向法庭出示了一張祖*寫給他收回6萬元借款的收據,落款時間是2008年3月3日。章*認可借條是她與祖*離婚后補的,但否認余*還款的事實,更不認可余*手里收據的真實性。
[法官說法]法官分析認為:余*陳述他與祖*是鐵哥們,借款時他沒有向祖*出具借據,這尚存情理之中,而還款時祖*卻向余*出具了收條,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關系鐵得借錢可以不寫借條,哪里還有還款再寫收據的道理;余*說因為章*和祖*之間鬧矛盾,為了安撫章*就將已歸還的6萬元再次出具欠條,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對*忠的證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和借款人余*都說這6萬元借款已歸還,法院也不應做出相反的認定,但還款時間應認定在余*向章*補寫借條之后,也就是章*和祖*離婚后。
淮上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一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本案中章*離婚后發現她與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余*享有債權,祖*謊稱該債權已在離婚前獲得清償,說明祖*主觀上有隱瞞債權的故意,客觀上有隱瞞債權致使該債權沒有在離婚時得到分割的后果,章*要求再次分割這6萬元錢,依法應當得到支持,于是判決祖*給付章*6萬元的一半3萬元。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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