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7條針對上述兩種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為,規定了兩項救助措施:1可以少分或不分給其財產。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顯然,該項救助措施僅適用于判決離婚,而不適用于協議離婚。因為在協議離婚之場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協商解決,無需法律救濟措施的適用。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項救助措施既適用于訴訟離婚,又適用于協議離婚。只要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致使他方本應分割的共同財產未能實際分割,離婚后他方才發現的,即可請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離婚后被發現的夫妻一方非法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偽造債務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對離婚時已經分割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權屬于離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該權利的保護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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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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