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章某將已故朋友的妻子許某告上法庭,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因此“夫債妻還”天經地義。
原告章-彩起訴稱其已故世的朋友邵*閑因購車所需在2002年10月20日及11月中旬從上海趕往浙江自己住處二次向其分別借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但因朋友關系較好未出具借條。2003年1月邵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之后,章曾多次要求被告許某歸還借款。但被告總是借故遲遲不予歸還。由于沒有留下憑證,因此章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曾在邵某購車借款的時間段向銀行取款5萬元的憑證予以佐證,而許某認為此證據顯然只能說明章曾經取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取這筆款的用途是借予邵某購車,為此許某也取出丈夫生前立下的欠別人款項的借據,以此證明其故世的丈夫是個講規矩的人,向別人借款總會出具借條。她又另外向法庭提供了其夫生前的筆記記錄證明原告所說的借款當日2002年10月20日他給了一客戶一百元,該客戶在單位食堂用了三次餐,說明他根本沒有時間去浙江原告處借款。
章某進一步舉證時,向法庭提供了一盒錄音帶,里面有關于章某與許某五次通話的記錄,內容均涉及章某向許某催討借款人民幣6萬元、許某從未否認借款6萬元,也多次表明等有了錢就會盡快歸還,當章要求許出具借條時遭許拒絕的內容。原來章某經幾次討債遭許某借故推托,又苦于沒有借據,他也“留了一手”,將每次向許某電話催債的過程都錄了音,聽到錄音里傳來自己的音,許某未予否認,也未提出要求對錄音證據進行鑒定。但她最后又亮出一招,認為債務是其丈夫個人生前債務,與自己無關。但是卻沒有證據證明。
青浦法院經過對證據及雙方陳述的審查,確定錄音證據有效。并于日前作出由原告被告許某歸還原告章-彩借款人民幣6萬元的一審判決。
相關鏈接:錄音證據作為一種視聽資料,其證據效力在1982年我國民訴法試行與1991年民訴法中均未明確規定,只是在一般意義上強調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對于證據“非法”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一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二是以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因此諸如電視暗訪、私自錄音等只要沒有上述“非法”規定的情況,就是合法證據,就如本案中,盡管章某未征求許某同意對通話內容錄了音,但是錄音證據仍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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