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與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也稱為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及其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一、修正案對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與缺陷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占50%。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規定是采用了廣東省公檢法司近期制定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中的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多數專家和公眾認為引進過錯(失)賠償責任,將更有力于保護弱者,也即對離婚婦女和兒童的特殊保護。
修正案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僅限于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的離婚,無過錯(失)方有權請求賠償。根據法國、奧地利、日本、韓國民法典采用重大過失,請求慰撫金的規定,有不少專家認為,新婚姻法應借鑒慰撫金的規定對過錯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大到如賭博、吸毒等重大過錯,以保護無過錯(失)一方,至少使被傷害一方及跟隨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來的生活水平。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妻子的財產多是指妝奩,也即嫁妝。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
夫妻財產制進步于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立法,最大特點是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及主張夫妻財產關系為夫妻財產契約關系。采用的財產制度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割財產制及妝奩制。而現代各國夫妻財產制多采用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可稱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性質和特點往往由當時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如我國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我們回憶一下,50年代是以供給制、大鍋飯為主,60年代是困難時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們的私有財產是有限的,80年代經濟改革開放后,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也隨之增加。
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時期,人們結婚時,兩條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財產,不會讓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們的婚前婚后財產已從收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發展為電視機、音響、冰箱、摩托車;到90年代,由于經濟發展,物質豐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婚前婚后財產是房子、車子、票子;從萬元戶、百萬元戶到千萬元戶,甚至億萬元戶;從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擁有相當規模的工廠、商店、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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