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男)和朱*敏(女)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認識,雙方隨即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陷入了熱戀。半年后,熱戀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觸的時間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來,朱*敏發現張*國有了外遇,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張*國變本加厲,與第三者同居,導致夫妻感情最終破裂。朱*敏向法院提起離婚。雙方對離婚沒有爭議,焦點在于財產的分割上。在婚前一個月,張*國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22萬元,其中貸款15萬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貸款5.3萬元。按照法律的規定,張*國要把26500元歸還朱*敏,在這一點上,雙方沒有爭議。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發爭議。據專業評估所評估,這套商品房目前已經升值,其市場價格大約為53萬多元。朱*敏認為,房子是在結婚期間升值的,因此,她也應該有權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張*國不僅要支付26500元給朱*敏,即結婚期間償還按揭款的一半,還要與其分享房產增值部分。根據評估,法官認為,在他們二人結婚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產生的房產增值為7萬多元,應該一人一半,因此張*國還要支付35000多元給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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