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先生因醫療事故死亡。醫院與張先生的父母、妻兒達成協議,賠償他們10萬元。后醫院將10萬元賠償金以張先生母親的名義存入銀行。張先生的妻兒,要求分割該款中的7.5萬元。張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張先生的妻兒將他的父母訴至通州區法院,要求對10萬元賠償金進行析產、確權,張先生的父母返還財產7.5萬元。分歧意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10萬元是張先生因醫療事故死亡而得到的補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出張先生妻子的份額5萬元,其余5萬元作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張先生的父母、妻兒依法進行分割。第二種意見認為,10萬元是張先生死亡后,醫院因醫療事故給付他的父母、妻兒的補償金,應屬于4人的共同共有財產,應當4人平均分割。第三種意見認為,醫院賠償4人的10萬元,是給予張先生生前需他撫養、贍養家屬的經濟補償及精神撫慰金,應由4人共同享有,依法分割。分割前應首先從補償金中支付張先生父母在處理事故時支付的合理費用,且張先生的兒子是未成年人,需要撫養,應予適當多分。分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這筆醫院的賠償金,應由張先生的父母、妻兒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也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醫院與張先生的父母、妻兒因醫療事故,自愿簽訂了醫療事故補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協議。基于該協議,張先生的父母、妻兒取得了10萬元的共有財產。對這10萬元共有財產,張先生的父母、妻兒應當各自享有一定的份額。但協議內容沒有對賠償金進行細化,明確每個人應享有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在按份共有關系中,份額不明確則推定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額。但本案中,若一味強調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額顯失公平,張先生的父母在處理張先生醫療事故和喪葬活動中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對其中的合理支出,應從賠償金中扣除。張先生的兒子是需要撫養照顧的未成年人,在確定4人份額之前應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撫養費。所以,賠償金的分配,應在扣除張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張先生兒子的必要撫養費基礎上,將剩余賠償金視為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平均予以分配。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父母給付張先生妻子補償金近2萬元,給付張先生兒子補償金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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