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職工可否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具體情況
1、原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雙方均同意延續勞動關系并對福利待遇達成一致的,應當立即補簽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法院和勞動仲裁機構也通常會給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這期間的一個月勞動者一般不享受雙倍工資待遇;
2、原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的次日至不滿一年期間,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能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最長11個月),并立即與勞動者協商補簽勞動合同。
3、原勞動合同到期一年后雙方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及時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而導致的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則應當考慮仲裁時效的問題,如果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到期的兩年之后才向仲裁庭提出請求,很可能因為用人單位提出已過(一年)仲裁時效的抗辯而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務合作關系后,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應當及時續簽,如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在支付規定的經濟賠償金后協商處理,如果需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則肯定是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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