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析產和財產繼承的不同之處
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
首先,應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區分開來之后,分別進行繼承活動和分家析產活動。
其次,確定繼承活動的參與人和分家析產的參與人。
兩種活動的參與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繼承活動的參與人,有遺囑的,且遺囑合法有效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按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分家析產活動的參與人,是指家庭中的全體人員。
兩種財產的性質也完全不同:
一、繼承是繼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產權等;
二、分家析產的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財產。
在繼承和分家析產活動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置方法也不同:
一、繼承。按遺囑內容或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
二、分家析產。按人口和其他標準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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