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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彩禮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對彩禮數額并沒有做出明確限制,但如果當事人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則當事人是有權請求返還彩禮的。
二、怎么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女方可以拒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后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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