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和女友交往四年多了,雙方父母見過面,打算明年正式結婚。情人節剛好是女友的生日,想著她平日對我照顧有加,我給她買了一枚戒指。后來為了回誰家過年,我倆大吵了一架,甚至提到了分手。請問,結婚前贈送貴重的禮物,分手后能否要回來?
律師解答:
日常生活中,戀人間互贈禮物或傳遞信物,哪怕價格不菲,也只是無償贈與。當然,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送的禮物,被認定為彩禮。
按照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后鬧離婚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又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般贈與,因是基本生活所需或無償贈與,屬于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法律通常不予干涉,戀人分手后,一般不得要求返還;情侶悔婚的,締結婚姻支付的彩禮往往需要返還。
由此不難看出,結婚前贈送貴重的生日禮物,一般視為贈與財產,分手時不得要求返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贈與禮物系彩禮,才有可能追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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