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十九條,明天開始正式實施,多個條款涉及房產確權。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一一回應。
焦點一、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子歸誰?
近年來房價一路飆升,大多數人需要貸款買房,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準,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對此,司法解釋(三)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孫軍工: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近年來,房產增值速度驚人,可能婚前買的房幾年后的市場價就翻番甚至幾倍增長,對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孫軍工: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辦理了貸款手續,而婚后兩人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釋也作了明確。
孫軍工: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焦點二、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如何認定?
現實生活中,為了讓子女過的幸福,父母傾一生積蓄給孩子買房,面對子女婚姻破裂還要分走一半房產,很多老人無法接受,法院在進行充分調研后,在司法解釋(三)中拿出了解決方案,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孫軍工說:
孫軍工: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況如何處理,除了另有約定的,按份額共有。
孫軍工: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在目前法院受理的房產糾紛中,經常出現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擅自出賣,另一方要收回的情形,法院能否支持?當初為了取悅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子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反悔,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司法解釋也作了規定。
焦點三、本來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瞞著另一方給賣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嗎?
司法解釋給出了否定的答案。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
杜萬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證呢?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焦點四: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法院如何認定?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為什么這么規定?杜萬華解釋說:
杜萬華: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動,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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